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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作者:学历在线网 来源:学历在线网 上传时间:2019-12-10 10:4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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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19年春季教师资格认定的通知

  全体教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北京市贯彻《〈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强北京市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现将今年春季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具备《教师法》规定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条件,在高校教育教学岗位工作的在编专任教师及高校辅导员(主要对象为已参加北京市组织的岗前培训、无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已经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无需重新认定)。

  高校教辅人员、工勤人员、行政人员,不能认定高校教师资格。

  二、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身份、户口条件

  中国公民及办理了居住证明的港澳人士和台湾同胞。

  2.思想品德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3.学历条件

  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4.普通话水平条件

  参加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的普通话测试并取得《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具体安排可查询北京市语言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beijing-language.gov.cn。

  5.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条件

  参加北京市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校外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成绩。

  6.身体条件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按照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我校指定的体检医院为北京市昌平区医院(体检表为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专用表格,体检时在医院领取,体检有效期为6个月内)。

  7.教育教学能力条件

  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除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外,其他申请人均应按照教育教学能力测评办法和标准接受测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三、工作时间安排

  5月7-13日:符合条件申请人员登录www.jszg.edu.cn(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操作说明请参见附件3。

  5月13日前:各院汇总材料并上报人事处师资科。

  5月15-22日:人事处对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5月27日前:学校完成资格审查、认定,上报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事务中心。

  7月初: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通知公布结果、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四、材料清单

  1.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证明

  首都师范大学高师培训中心组织的校外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2.学历证明

  毕业证、学位证复印件。

  国外学历需提供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的学历鉴定认证书复印件。

  3.体检证明

  北京市昌平区医院的体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体检证明复印件仅需要复印原件的封面、填有个人信息所在页及盖有公章的结论部分所在页,其它化验单据等不需要复印。

  4.普通话水平证明

  国家语委制发的有效的二级乙等以上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免于普通话水平测试。

  具有教授、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免。

  5.身份证明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正反面复印在一张A4纸上)。

  6.证件照

  个人近期免冠标准一寸证件照一张,用于证书制作,背面写好申请人姓名。

  7.北京市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表(参见附件1)

  全日制高等师范教育类专业本科毕业的人员,以及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不包括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无须提交。

  8.《2019年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参见附件2)

  请提交电子及纸质表格。纸质表格由院部盖章后送至人事处师资科,电子表格发送至cuplszk@163.com。

  以上材料请交至院部,由各院部统一填写《2019年北京市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情况汇总表》,请各院部于5月13日前将汇总材料上报师资科。

  特别提示:所有材料一律用A4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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